村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法定依據。其目的是滿足村莊居民生產、生活的各項需求,創造與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相適應的人居環境。村規劃的編制,應立足于村域特色,因地制宜,統一規劃。
我國村規劃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時期:
早期(清末-1949):
自發性、無序性建設時期。受社會形勢影響,村莊規劃僅限于地主和鄉紳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進行的粗糙的水利、公共設施的修建。
萌芽期(1949-1978):
建國后,國家百廢待興,優先發展工業,帶動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是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征,農村資源支援城市發展,村莊規劃政治色彩較為濃重,規劃偏離常規路線,以大、全、多為目標。“農業學大寨”運動,為后來的村莊發展格局打下了基礎。
探索期(1979-2005):
改革開放后,村莊規劃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并形成獨立的規劃與規范體系。1982年頒布的《村莊規劃原則》、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3年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00年頒布的《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等政策文件,使村莊規劃體系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發展期(2006-2017):
這一時期主要是編制村莊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200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將村莊規劃正式納入各級政府的工作范疇,并提出要安排資金支持編制。2008年《城鄉規劃法》的出臺,為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提供了法律支持。
2013年,全國推廣美麗鄉村建設,住建部公布了第一批村莊規劃公示名單;2015年,住建部出臺《關于改革創新 全面有效推進鄉村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在5年內實現村莊規劃的“全覆蓋”。
完善期(2018-至今):
這一時期以“多規合一”為背景,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央農辦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農規發〔2019〕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等,促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
部分地區“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近期實踐情況:
